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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部分 合 同 - 4 -
第一條 工程概述 - 4 -
第二條 合同期限 - 6 -
第三條 設備、材料的供應 - 6 -
第四條 工程款 - 7 -
第五條 結算與付款 - 7 -
第六條 動復員 - 7 -
第七條 質量保證 - 8 -
第八條 違約責任 - 8 -
第九條 通知 - 9 -
第十條 完整合同 - 9 -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 11 -
第一條 對乙方的要求 - 11 -
第二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 11 -
第三條 乙方代表 - 12 -
第四條 乙方權利與義務 - 12 -
第五條 乙方采購的材料、設備 - 13 -
第六條 證照 - 13 -
第七條 技術文件 - 13 -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作業(yè)的支持 - 14 -
第九條 與其他承包商的協(xié)作 - 14 -
第十條 驗收 - 14 -
第十一條 健康、安全與環(huán)保 - 14 -
第十二條 稅費 - 15 -
第十三條 保險 - 15 -
第十四條 保密 - 15 -
第十五條 留置 - 16 -
第十六條 知識產權 - 16 -
第十七條 保證 - 16 -
第十八條 間接損失 - 17 -
第十九條 保護和保障 - 17 -
第二十條 記錄查閱 - 17 -
第二十一條 合同轉讓、分包 - 17 -
第二十二條 變更及合同價款調整 - 18 -
第二十三條 合同中止及終止 - 19 -
第二十四條 不自動棄權 - 20 -
第二十五條 不可抗力 - 20 -
第二十六條 適用法律 - 20 -
第二十七條 爭議的解決 - 20 -
第二十八條 反賄賂 - 20 -
第二十九條 標題 - 21 -
第三十條 合同效力 - 21 -
第三十一條 履約保函 - 21 -
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 - 22 -
附件一:雙方工作范圍 - 22 -
附件二:合同價格與支付條件 - 24 -
附件三:保廉協(xié)議書 - 26 -
附件四:健康安全環(huán)保管理協(xié)議 - 27 -
附件五:工程質量保修書 - 33 -
附件六:技術規(guī)格書 - 34 -
沉箱氣囊出運、下水服務合同
本合同由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乙方),于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簽訂。
鑒于甲方需要進行漳州液化天然氣項目海水取水口工程地下部分施工工程-沉箱氣囊出運、下水服 務工作(2個沉箱氣囊出運、下水服務);
鑒于乙方愿意承擔上述工作,乙方確認其擁有合格的材料、設備、工具和其適應而先進的技術,合 格的人員,可實施并完成合同規(guī)定的工作。乙方對場地以及現(xiàn)場勘查,經嚴格的計算和論證,認為采用 氣囊出運方案可行。
依此,雙方經友好協(xié)商,達成如下條款,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合 同
第一條 工程概述
1.1 工程名稱:漳州液化天然氣項目海水取水口工程地下部分施工工程-沉箱氣囊出運、下水服務。 1.2 施工地點:福建省漳州龍海市港尾鎮(zhèn)島美村昱發(fā)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預制地點)
福建省漳州市龍海市隆教鄉(xiāng)流會村興古灣 (現(xiàn)場施工地點)
1.3 工程范圍:
1.3.1甲方工作范圍:
1)協(xié)調預制場內臨時用水用電接口(130m 以內);
2)負責提供本工程的圖紙;
3) 甲方提供的設備:
品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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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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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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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shù)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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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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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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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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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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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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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車、鏟車、鉤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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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運氣囊及現(xiàn)場臨時作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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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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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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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電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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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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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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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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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卷揚機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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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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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夜間作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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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乙方工作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負責本工程沉箱氣囊出運、下水服務(2個沉箱氣囊出運、下水服務)。
1)技術咨詢技術參數(shù)
沉箱主要技術參數(shù):
A型沉箱:長:37.4m 寬 12.9m 高:12.7m 自重: 3671T 數(shù)量: 1個
B型沉箱:長:37.4m 寬 14.9m 高:12.7m 自重: 3961T 數(shù)量: 1個
2)乙方提供下列服務:
1.沉箱頂升,支墩
2.沉箱橫移,支墩
3.沉箱縱移
4、氣囊助浮
5.沉箱下水
3)乙方提供下列設備
品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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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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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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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shù) 量
|
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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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 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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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L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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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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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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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 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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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8×L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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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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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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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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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 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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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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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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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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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揚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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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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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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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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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揚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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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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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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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引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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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T
|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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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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枕木支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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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2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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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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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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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M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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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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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甲、乙雙方工作界面: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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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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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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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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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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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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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箱承臺施工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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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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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夯實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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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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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運轉運通道、坡道的施工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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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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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運所需錨點、牽引點設計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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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確定錨點布置,規(guī)格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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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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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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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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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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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升、支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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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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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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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移支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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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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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移助浮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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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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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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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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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助浮氣囊并運回預制場
|
乙方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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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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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出運清理現(xiàn)場,整理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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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協(xié)助
| 1)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下水工程工藝方案設計所需的地質、水文、沉箱結構資料及重量,提供 的資料應真實有效;
2)甲方負責沉箱預制承臺、轉運區(qū)的夯實整平工作,地面承載應達到260T/M2以上,氣囊通道地面 承載力不應小于30 T/M2(承載力不夠會造成沉箱下陷)。
3) 甲方負責沉箱拖移牽引點、地錨設計與施工并保證其強度。
4)甲方負責對沉箱轉運區(qū)、通道、坡道施工及地面、障礙物的清理,地表承載力須滿足沉箱移運、 轉運要求并提供吊運設備等配合乙方設備進、退場的裝卸、吊運、布置及現(xiàn)場作業(yè)等工作,轉運區(qū)承載 不小于260T/m2,氣囊通道承載力不小于30 T/m2。
5) 甲方在開工日期確定后,應提前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以便乙方協(xié)調施工人員及時準備相 應的氣囊和設備器材進廠。
6)乙方負責提供沉箱出運施工方案及氣囊通道的工藝方案,甲方根據工藝方案要求擬定施工方案, 滿足沉箱下水要求。
7)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限要求提供氣囊、充氣裝置、牽引絞車、滑輪(組)、 鋼絲繩、牽引及配套設備、并派專職氣囊操作人員。
8)乙方負責向甲方提供氣囊出運方案的設計并適時以書面形式向甲方交底,及時協(xié)助甲方進行工 程的技術準備工作。
9)乙方應在接到甲方出運、頂升通知后6日內趕到現(xiàn)場,并做好方案的設計與確定及一切準備工作, 在具備條件(施工進度、潮位、氣象等)的前提下,應在規(guī)定日期的3日內完成出運作業(yè)。
1.3.4其他工作內容:
1)負責甲方移交的測量控制點的校核、測量控制網的布設以及施工范圍內的所有測量工作;
2)除甲方提供材料外,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所有材料、機具、設備由乙方自行提供;
3)施工所需的證件辦理,包括水上水下作業(yè)施工許可證、航行通告、水上拖帶大型設施許可等。
4) 甲方提供本工程的施工臨時用電、用水接口,接口以下的布置、安裝由乙方自行解決,并承擔 相關費用(含用電、用水費用);
5) 自行解決施工人員食宿、交通等。
6)負責與工作范圍內有關的施工資料的編制、歸檔工作;
7)施工中HSE 投入(應嚴格按照技術規(guī)格書中“五、HSE 管理規(guī)定 ”);
1.3.5其他工作內容及詳細工作范圍和技術要求見附件“技術規(guī)格書 ”。
工程進度: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7天內向甲方提供總進度計劃和詳細分項工程進度計劃, 以上計 劃應滿足甲方的進度計劃要求,并在履行合同期間, 向甲方提交周進度報告和月進度報告及下周/月計 劃。
1.4 工程質量:工程實體驗收,檢驗批一次合格通過率達到95%以上,分項工程驗收一次合格通過 率達到100%,主體工程驗收一次合格通過率達到100%。
1.5 具體施工內容和質量要求見本合同附件一。
第二條 合同期限
2.1 合同期限
除非另有規(guī)定,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合同規(guī)定的服務完成并經雙方驗收合格、結清服務費 用后終止。
2.2 工期
2.2.1工期:2015年08月15日至2015年10月15日;
現(xiàn)場施工時涉及與其它施工單位工作面交叉,乙方須考慮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的間斷。
2.2.2 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第 2.2.1 條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 本合同第2.2.1 條中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 日之前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
經甲方書面同意的,開工日期相應順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內提出延期開工 要求,開工日期不予順延。
2.2.3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特殊約定,乙方應在本合同第 2.2.1 條中約定的工期內完成本合同約定 乙方在本工程中應完成的全部工作并通過交工驗收。
第三條 設備、材料的供應
3.1 本工程所需材料及設備的供應詳見技術規(guī)格書。
第四條 工程款
4.1 作為乙方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的工作進度和質量要求完成了全部服務并履行了其應盡的合同義務 的全部報酬,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伍拾柒萬元整(¥570000.00 元),具體款項及付款方式見 合同附件二。
前款規(guī)定的工程款, 已包含了乙方履行本合同所支出的所有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稅費、保險費用、 設備工具使用成本、人員勞務費用支出)、應獲得的利潤和承擔的風險,除雙方協(xié)商同意外,不受通貨 膨脹、匯率波動及其它因素變化的影響。
4.2 付款進度:支付方式詳見合同附件二。
4.3 乙方不得以在簽訂合同時無法預見可能發(fā)生的風險或需要增加成本為由而要求甲方增加工 程款,除非費用增加是由于甲方造成的或事先征得了甲方的書面同意。
第五條 結算與付款
5.1 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實際履行情況和本合同有關付款進度的規(guī)定,進行工程款的結算,但任何 結算事項應當經甲方代表確認。
5.2 結算事項經甲方代表確認后 10 個工作日內,乙方應當就結算確定的工程款向甲方出具有效的 國家規(guī)定的合規(guī)發(fā)票,發(fā)票抬頭“天津德瑞安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竣工后60天內乙方未向甲方出 具合格發(fā)票的,視為乙方自動放棄對該項服務的付款請求權,甲方有權不予支付。如乙方提供的發(fā)票不 符合規(guī)定,所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5.3 甲方收到發(fā)票和經甲方代表確認的書面結算結果,經核對無誤后 45 天內將應付款項支付 給乙方。
5.4 乙方同意按照下列銀行賬戶信息接收甲方支付的服務費用:
開戶名稱:
賬號:
開戶行:
開戶行地址:
若乙方銀行資料有變更,變更資料應連同發(fā)票一起郵寄至甲方相關負責人。因乙方提供的上述銀行 賬戶信息不符致使甲方付款遲延或付款錯誤,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5.5 甲方有權在支付給乙方的工程款中對下列費用作相應抵扣:
5.5.1 根據國家稅務規(guī)定由甲方代扣代繳的稅費;
5.5.2 根據本合同規(guī)定由甲方代付的保險費用;
5.5.3 經雙方確認或合同規(guī)定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罰金、損害賠償金及其他支出。
5.6 甲方若對乙方提交的發(fā)票全部或部分有異議,應及時通知乙方予以修正,同時,甲方應將無異 議部分的款項按合同規(guī)定日期支付給乙方。對有異議的發(fā)票由雙方協(xié)商做出調整。乙方就異議部分重新 開出的發(fā)票,該發(fā)票所載款項的付款期限從甲方收到發(fā)票之日起45天內予以支付。
5.7 雙方均可在付款后的六個月內,對已付款項提出異議。雙方有義務予以配合,確有錯誤應及時 糾正。
第六條 動復員
6.1 乙方應于入場前,將其為完成本合同項下服務而提供的設備、工具及人員的到達時間等信息
書面通知甲方。乙方的設備、工具及人員入場前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動員所需的成本及利 潤損失)和風險由乙方自行承擔。
6.2 工程完工后,自甲方通知要求的乙方復員日期起,與上述乙方設備、工具及人員有關的一切費 用(包括但不限于復員所需的成本及利潤損失)和風險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七條 質量保證
7.1 工程質保期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時間執(zhí)行,質保金可在質保期滿24個月后退還,時 間自乙方工程交工并經甲方驗收合格之日起算,但不能免除分包商的保修責任。
7.2 在質量保證期內工程發(fā)生質量問題的,乙方應當免費在 7 日或甲方規(guī)定的期限內負責返工、 修理或改建。乙方拒絕返工、修理、改建或逾期未完成返工、修理、改建的,甲方有權自行或委托第三 方對有質量問題的部分進行返工、修理或改建,費用由乙方承擔。經過返工、修理或改建后仍無法正常 使用的,乙方應當退還工程款;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還應賠償甲方所受的全部損失。
7.3 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的部分, 自甲方重新驗收合格之日起,質保期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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