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層漂流浮標技術規(guī)格書
1 范圍本規(guī)格書適用于表層漂流浮標的設計、制造、試驗、驗收和交貨,是合同簽訂時明確各方責任的依據。 1 要求1.1 概述表層漂流浮標硬件設備主要由水面浮球(內部裝有通訊模塊、控制模塊、溫度傳感器、電池組、衛(wèi)星通訊設備)、水帆和鋼纜三部分組成。 表1 表層漂流浮標設備組成表 表層漂流浮標主要功能如下: a) 測量功能:表層水溫測量功能主要通過采集控制電路和安裝于浮標表面的溫度測量傳感器完成。 b) 自檢功能:在浮標上電后,進行部件的自動檢測,并將上電和自檢狀態(tài)信息發(fā)送出來,用戶可以通過浮標上電和自檢信息判定浮標狀態(tài)和性能,同時進行相應設置和測試。 c) 定位功能:是指浮標可通過北斗或GPS等衛(wèi)星系統(tǒng)進行獲取自身位置信息。 d) 數據傳輸功能:是指在預定程序控制下,通過安裝于浮標內部的北斗設備等將定位信息和測得的水溫等信息發(fā)送至數據接收系統(tǒng)。要求表層漂流浮標提供的實況數據包括表層漂流浮標的表層海水溫度儀器采樣值、海流流速儀器采樣值以及海流流向推算值構成。 1.3.1.2 主要性能a) 測溫指標:溫度測量范圍-5℃~40℃,精度±0.1℃,定位精度≤2m; c)提供的實況數據:提供的表層漂流浮標提供的實況數據包括表層漂流浮標的表層海水溫度儀器采樣值、海流流速儀器采樣值以及海流流向推算值構成。 1.3.2 環(huán)境適應性設備采取抗干擾設計,有效抵抗來自自然環(huán)境和周圍設備的電磁干擾,并應使設備自身產生的電磁干擾抑制到允許的程度,保證設備、系統(tǒng)內、系統(tǒng)間在預定的電磁環(huán)境中能正常兼容工作;設備合理選用屏蔽、接地、濾波、搭接等措施,并在工程全過程中貫穿電磁兼容性設計。 1.4 設計與制造1.4.1 材料、零件和工藝表層漂流浮標設備的色彩、銘牌和標志設計要求如下: a) 銘牌按內容包括制造廠名稱,產品名稱及型號,產品編號,重量,出廠日期; h) 設備內部導線、接線端子的電線兩側和元器件均應該設有永久性的編號和標志,且標志名稱與圖紙相同。 1.4.3 制造質量功能和性能相同的模塊、電路板可互換。 1.4.5 標準化技術規(guī)格簽訂后1月內,供貨單位向需方提供2套工作資料(含電子版),文件為Word格式。工作資料包括: a) 技術說明書(含數據格式等); k) 使用說明書; l) 維修說明書; m) 總圖(CAD格式,包括外形尺寸、重量、接口及安裝尺寸等); n) 設備電氣原理圖; o) 電纜連接圖及芯線表; p) 設備出廠檢驗報告; q) 備品、備件及專用、通用工具清單。 供貨單位在設備交貨的同時提供隨機資料,隨機資料為中文(進口設備為中英文)。隨機資料包括: a) 產品裝箱清單; r) 產品使用說明書(2套紙質、1套電子); s) 產品圖樣(2套紙質、1套電子); t) 電纜連接圖及芯線表; u) 出廠檢驗報告(2套紙質、1套電子); v) 專業(yè)檢定機構出具的第三方檢定(校準)報告(1套紙質、1套電子); w) 出廠合格證。 1.6 設備清單供貨單位在設備安裝、調試和驗收階段,應提供相關操作維護人員完成對用戶、漁民等的集中培訓,培訓地點由需方指定,培訓內容包括基本理論、設備原理、操作使用方法、以及設備運輸,儲存,安裝,調試,操作、檢修、常規(guī)保養(yǎng)、常規(guī)故障診斷和處理技能、重大故障應急處理辦法的理論、實操培訓等,培訓時間不少于3天,具體可依據用戶要求而定。培訓主要包括常規(guī)故障判斷和修理等,并提供中文培訓教材,教材應包括設備使用、維護、保養(yǎng)、故障排除等內容。 供貨單位應免費提供隨機備品備件。設備備品備件及工具主要清單見下表。 表2 備品備件清單 供貨單位依據規(guī)定的全部指標要求,提供可信的檢測證明材料。 需方在交付前有權對供貨單位提供的貨物、技術、服務提出異議,并采取相關措施確保質量合格。 驗收不合格,需方所有權取消或解除采購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供貨單位承擔。 其它質量驗收條款由合同甲乙雙方共同協(xié)商。 2.2 提交產品條件供貨單位責任承擔生產驗收過程中的以下責任: a) 按國家有關標準、法規(guī)的要求開展質量管理工作,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制定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和質量內控標準,并有效貫徹執(zhí)行; b) 完成所有的檢驗項目的檢驗,并接受需方和上級有關部門對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及對產品任一檢驗項目的檢驗; c) 乙方對于甲方及延伸單位采購管理部門、紀檢監(jiān)察部門、審計部門等職能部門開展的調查,承諾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若因乙方原因導致審計退款,乙方應予以退款。 d) 按合同或有關規(guī)定向需方提供檢驗所需的場地、設備、儀器儀表、比測用設備及技術資料等技術保障,并保證檢測、比測、試驗設備具有所需的精度和準確度; e) 保證產品的檢驗、試驗記錄完整齊全,具有可追溯性; ad) 對出所產品的質量最終負責。 2.3.2 需方責任本設備需要進行以下試驗項目: a) 設備出廠檢驗試驗 需方依據驗收大綱和項目需要適情進行驗收試驗,主要參考供貨單位設備出廠原始檢驗記錄,并對設備進行抽檢。供貨單位應根據需方任務參加驗收試驗,需方組織試驗計劃,供貨單位應予以配合并提供比測設備及通用測試儀器。在真實工作環(huán)境下,檢驗設備的測量性能、數據采集、處理、傳輸等功能和性能是否滿足項目技術要求。 2.4.1 設備出廠檢驗試驗根據項目需要,參考供貨單位設備出廠原始檢驗記錄,并對設備進行抽檢。 2.5 試驗保障條件2.5.1 標準大氣條件控制或監(jiān)測試驗參數的儀器和試驗設備由供貨單位提供,應檢定合格(校準),并在有效期內,其最大誤差不應超過測量值允許誤差的1/3。 2.5.3 比測用設備自設備驗收合格起,產品質保3年,質保期內免費提供電話、現場技術支持與服務,免費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固件更新等內容。 a) 保修期內: 1) 電話咨詢和支持服務(7×24小時)。在使用中遇到疑難或不能獨立解決的技術故障時,可向供貨單位以技術服務熱線、服務專員手機號碼等方式提出服務需求。供貨單位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通過電話幫助用戶進行故障定位,并提出解決方案,最終指導最終用戶排除故障問題。響應時間不超過1小時。 2) 現場技術支持服務。對于通過電話支持服務不能解決的問題,由供貨單位派出技術人員到現場進行修復,發(fā)生的費用由供貨單位負責,供貨單位應按照用戶要求,安排維護工程師在提出申請后48小時內到達現場,提供現場支持服務,分析故障原因、維修并排除故障。故障恢復時間不大于12小時。 3) 檢定(校準):供貨單位應按照相關標準對設備進行檢定(校準)以確保設備處在儀器設備檢定的有效期內(保留文件記錄)。 4) 備品保障:設備要求單個浮標平均在線工作時間≥90天,供應商應提供備品保障,除擱淺、打撈人為因素外(可通過軌跡判斷,即回傳數據正常,但定位一直在一個位置或軌跡為人為打撈軌跡),其余因設備原因導致的需補充供貨數量。 5) 應急保證服務。對于最終用戶發(fā)生的重大應急保障任務,供貨單位在接到需方通知后應第一時間響應,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達現場參與保障任務。 3 交貨信息3.1 交貨準備供貨單位提供的貨物、技術資料,應有詳細的說明,包括貨物的規(guī)格、技術指標及外觀質量情況等,易損部位加保護罩。 包裝應防水、防塵、防碰撞,并有標志或標簽。 本裝置交貨標志包括: a) 設備型號、名稱、箱號、毛重、包裝的外形尺寸; aj) 收貨單位、地址、收貨部門; ak) 發(fā)貨單位、地址、發(fā)貨部門及發(fā)貨日期。 運輸及儲存: g) 按商品的包裝、裝卸、運輸、儲存有關規(guī)定。 al) 應滿足合同需方的相關要求。 3.2 交貨時間、地點和方式交貨地點:需方指定地點。 設備到所前兩周應提供到貨通知,包含詳細裝箱物資清單、裝箱尺寸,若吊運需特殊工具,需提前告知。設備到廠后,供貨單位應派員與需方共同進行開箱檢查并拍照留證,雙方應對檢查狀態(tài)進行簽字交接(此項服務不記入供貨單位技術服務時間內)。 清點和簽收技術協(xié)議列出的證書、產品出廠合格證書等,并核對上述證書和設備的一致性。如開箱時無法提供,供貨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作出書面答復,并明確完成此項工作的時間,此時間應得到合同需方確認。 3.3 交貨數量貨到付款。 5 技術服務5.1 服務內容供貨單位應注意下述事項: 供貨單位應事前告知并提供設備安裝存儲要求和/或定期維護要求、試驗程序,包括聯(lián)調聯(lián)試和驗收試驗的項目和具體要求。 供貨單位收到要求派遣服務工程師通知后的兩個工作日內,應提交服務計劃和現場狀態(tài)要求和配合需求,需方在收到此報告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反饋。 系統(tǒng)調試及試驗特別提醒:鑒于設備是經過出廠試驗、檢驗合格的產品。如果設備服務工程師在調試、試驗和報驗工作過程中,出現①設備本身原因;②為消除調試過程中設備系統(tǒng)出現的故障現象;③服務工程師的技能限制;④需要等待設備廠為設備提供新的更換配件、軟件重新調試(不包括軟件參數設定)等原因而導致服務時間拖延的現象,由此延長的工作時間不計入免費服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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